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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十七个开始******

  ——在中新社成立会上的讲话

  廖承志

  今天中国新闻社基本上是组成了。现在你们有47个人,这在开头已经不算太少了。新华社起家的时候才五个人嘛!

  中国新闻社的任务是什么?为什么要建立这个社呢?

  我们在国外有1200多万华侨。他们过去是帝国主义压迫、剥削的对象。现在帝国主义害怕他们,因为祖国强大了。华侨过去对中国革命作过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他们仍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继续做出新的贡献。但是,现在反动派对华侨广播的电台,根据已经知道的就有八、九个之多,华侨受到反动宣传,受到威胁利诱和被分化。他们远离祖国,对祖国情况不了解,而且祖国的某些事情和他们还有一点小矛盾,比如土改。大的方面是不矛盾的,土改后提高农村购买力,对工商业,对华侨都有好处。但小的矛盾是会发生的,不可避免的。美帝就利用这些小矛盾来大肆渲染,想以此来争取华侨。所以我们应广泛地团结他们,打破华侨中间的地域和政治宗派,打破一切关门主义。只要是爱国的华侨,不管他们过去做过些什么对不起人民的事,只要现在不做了,都应该团结起来。

  如果有人在华侨当中提出过左的口号,把进步的和中间落后的隔离开来,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冒险主义。这样就有失败的危险,美蒋就会利用这种矛盾,各个击破。

  我们要建设新中国,争取国际友人的支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华侨工作应该是争取国际友人的一个环节,这是不能违反的原则。这项工作,首先是组成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华侨大多数。因此,中国新闻社的任务是重大的。

  目前国外华侨报纸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

  有一类报纸数量不少,但销路却是最少的,那就是特务报,它们是我们的敌人。

  另一类报纸,可能有些编辑过去是亲国民党的,但是现在祖国解放了,他们本身受帝国主义压迫,如果投靠台湾,对他们也没有什么好处,这些人是可以争取的。因此,如果现在还有些中间偏右的,其中定有原因:一是过去我们跟他们的关系搞得不好;二是政治上糊涂;三是脚踏两条船。对这些落后报纸,我们不能谩骂,不要有清高思想,不愿写稿给他们登,好像他们登了,自己就受了“奇耻大辱”。我们应该给这些报纸写稿,他们能说新中国好,当然好;如果不说好的,只要不骂也好;如果不说好的,但能骂蒋也好。中新社要有这样的灵活性。

  较进步的报纸,应该更好地阐明爱国立场,更群众化一些。要做到这一点就得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要使报纸能够办下去。但是现在有的人只求痛快,不顾政治后果,这是不对的。应该做到既能坚持立场,又能使报纸生存下去,否则是没有好处的。第二,有些朋友很天真,不懂得事件、地点、条件的不同,不知道不根据具体情况照搬国内的一套是常常要犯错误的,如报道“三反”、“五反”等。他们不知道这样做了,有时恰恰对敌人有利。他们不知道中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和国外的情况不同。中国已搞土改、合作社、集体农庄等,但如在国外也想这样搞,那就是教条主义。

  帝国主义所以对华侨不敢下手,一是因为祖国的强大,二是华侨人多,在经济方面也形成一种势力,因此,他们不敢轻视。要保证华侨不受压迫,唯一的办法是依靠华侨自己的团结,很广泛的团结。而要做到进步分子和中间落后分子以及国际友人之间的广泛团结,这主要靠报纸。报纸是喉舌,是思想的领导者。因此,进步的华侨报纸应具备以下两点:一、立场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便于生根。只讲原则性,而不灵活运用原则,容易使报纸办不下去。但如果一味讲灵活,也会放弃基本立场。

  华侨报纸首先要克服一个最大的倾向,是照搬国内报纸的做法。应该确立侨报的新闻作风:一要群众化,不是单给先进分子看,而是给几十万、几百万群众看的;二要报道祖国。帝国主义的新闻方针是企图封锁新中国的真相的对外传播,因此,侨报要报道祖国,在三两年内全部侨报都登祖国的消息。

  我们的消息应该是:明确、确实、不“客里空”。毛主席反对资产阶级那种耸人听闻的作风。要可靠、真理、真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尽管因此有时时效会慢一点也不要紧,这是争取读者的信任,应当稳稳当当地做。

  报道祖国的消息要讲究写法,便于侨报登载,不致妨碍其生存。因此,新闻应该保证做到:首先,调子要低一些,不光进步报能登,应使中间报、甚至落后报都能登。否则就不用办中国新闻社,有新华社就够了。其次,应和新华社有所分工。新华社讲过的我们固然可以讲;新华社不准备讲或少讲、而应该向国外大讲的,如侨乡新闻,这些就要中国新闻社来发布。报道方式要具体生动。生动不是庸俗,而是有高度思想性的。再次,不要以为是对华侨说的就可以乱说;不能随便报道国内的事情,只能讲已讲过的,而加以生动的补充说明。我们只报道国内消息,不搞国际新闻。中新社的业务范围大致是这样。

  根据以上方针,中国新闻社首先要解决消息的形式问题。新华社已树立了很高的威信,华侨多数收听它的新闻广播。因此,中新社稿件面对的困难是:如果只稍为更改几个尖锐字眼,如“斗争”改为“奋斗”,“坚决”两字一概删掉,那是不够的。因为这样,人家就宁愿收听、录载新华社的。另一方面,报道国内消息,要如何使华侨看了不会感到它一点生气也没有。要做的有分量,就应掌握华侨的特点,了解其困难,报道要有特色。有一个时期,新华社为了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传播更多的内容,把一些稿件压缩,但听众听了就提出意见说:一压把骨头和肉都压掉了,我们宁可多花一点时间听详细的。所以一定要使人家感到适用,而且有分量。这是否把现在的要求提高了呢?是的,要办就得提高,不提高就不办。我们的稿件每个字都要有它的目的性。这任务是艰巨的,是一件新任务,对新华社老干部来说也是这样。固然,在解放战争时期,新华社的稿件也曾经要求照顾国民党统治区,但是那毕竟还是国内,现在我们的报道是对国外的,我们要做的是彻底粉碎美蒋阴谋。因此,首先应使华侨对中国新闻社有好感。所以,如果把中国新闻社的稿件简单化,那是完全错误的。处理中国新闻社的稿件,首先要了解华侨的特点和侨务政策,还要熟悉新闻业务。这样才能把稿件加工好。因此,要做一个中国新闻社记者是不容易的。第一,要熟悉国内政策;第二,要熟悉侨务政策;第三,要了解华侨侨居地各种情况,包括那里的革命斗争。这样,在报道时才不会和当地情况有所抵触。我们报道国内的消息,必须加上这三条才能通过。否则,消息会有片面性。因此,写消息不能用“随笔一挥”或“倚马万言”的态度。“倚马万言”是要不得的,他只能是废话连篇,那是凭兴趣,不是向人民负责的态度。我们的稿件要每个字斟酌。这就得靠我们的事前准备。

  过去,我当新华社社长时,毛主席每天都打电话来问,如:某某地方加了一个标点是什么意思?某某地方多了一个标点把意思割裂了……等。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他都注意。因此在处理稿件问题上应建立一个制度——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层层负责。要确立这个纪律。没有纪律的新闻社,它将会替敌人服务。新华社就是严格执行这种纪律的。有了严格的政治立场和政策思想,有了严格的纪律制度,才能有所成就。不要以为中国新闻社是民间私营的、就可以随便一些,不必严格。国外华侨,只要你是从新中国发出去的消息,就认为是国家的呢!

  毛主席说过:胆大心粗和胆小心细的人都不能做新闻记者。应该要胆大心细。想做到这一点,当然还需要提高思想认识和加强理论学习。

  今天,中国新闻社成立了,算是母鸡下了蛋。但是这个蛋,孵出来的将是鸡还是鸭,要靠大家的努力来决定。

  大家只要肯虚心、抓紧,不放松,就可以把工作做好。此外,应研究如何和广东、福建侨乡建立联系;研究侨报动态及其存在的一切问题。这些,明天起就得做。这样才能把工作搞好。说不定现在每天发5000字,很快就能发8000字。这需要我们加强学习,互相团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毛泽东时代的新闻工作作风。

  这个担子是重的。新开始做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加紧学习,提高自己,以便能逐步挑起重一些的担子;老的同志,更应挑起这副担子,大家要咬紧牙根来搞好这件工作。

  (历史资料)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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